(一)军队文职人员
军队文职人员,全称“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指在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社会化保障不宜承担的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工作、专业技术工作和一般性技能保障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文职人员在军队和社会生活中,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军队文职考试
1. 招考对象
军队文职人员的招考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或者社会人才。其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应届毕业生和非应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是指在当年取得相应毕业证和学位证的毕业生;非应届毕业生是指在两年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者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定向招考对象为军队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配偶子女,未婚军队烈士的兄弟姐妹,以及现役军人配偶。
已与国家、地方和军队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社会人才,征得所在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报考。本人需提供所在用人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加盖公章);被确定为拟聘对象的,在与军队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关系前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
留学回国人员可以报考,本人在参加面试时需提供国家教育部有关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书。
对博士招考岗位,符合学历学位等规定报考条件且通过报名初审的报考人员,经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批后,可以免笔试直接参加面试。
2. 招考程序
(一)政治条件
符合军队招录聘用文职人员政治考核的标准条件。
(二)学历条件
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报考在艰苦边远地区、岛屿的岗位,以及特殊岗位可不作全日制要求。驻艰苦边远地区、岛屿的单位定向招考军队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配偶子女,未婚军队烈士的兄弟姐妹,以及现役军人配偶,除教学、科研、工程、医疗专业技术岗位外,报考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报考护理、艺术、体育岗位的,可为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另外,高中、中专、非全日制学历可以报考军队文职专业技能岗岗位。
(三)资格条件
具有招考岗位要求的职称和职业资格。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外,报考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以及博士研究生报考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不作资格条件要求。
(四)身体条件
报考人员应当符合《军队聘用文职人员体格检查通用标准(试行)》规定的标准条件。
第一条: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5cm以上,合格;
第二条: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一)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二)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第三条:颅骨缺损、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四条: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明显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五条:存在功能障碍的骨、关节、软组织伤病和畸形,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六条:恶性肿瘤、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
第七条:难以治愈且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皮肤病、传染性皮肤病,不合格。
第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包括实验室检查发现阳性结果,不合格。
第九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一)收缩压≥90mmHg,<140mmHg;(二)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十条: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一)心率60~100次/分;(二)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
第十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但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者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第十二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十三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肝内胆管结石,有梗阻的胆结石,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任意一眼矫正视力(可佩戴眼镜)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夏季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有文身的,不合格。
(五)年龄条件
报考科级副职以下管理岗位或者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不超过35周岁;报考科级正职管理岗位或者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对于专业技能岗,报考专业技能三级、四级岗位的,年龄不超过35周岁;报考专业技能五级、普通工岗位的,年龄不超过30周岁。
(六)其他条件
在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具体报考条件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考岗位需要确定。
(一)工资收入
军队建立统一的文职人员工资制度,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试用期满后到手月工资分别约为:应届本科毕业生9700元左右,硕士生10200元左右,博士生12500元左右。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按规定将额外发放1个月奖励工资。
(二)住房保障
文职人员住房实行社会化、货币化保障政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房租补贴参照现役军官政策确定的标准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军队可以增发住房补贴。
(三)社会保险
军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法,参加用人单位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平时看病就医享受社保待遇,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期间,实行军队免费医疗。根据政策,文职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用人单位还会为其建立职业年金。
(四)其他福利
文职人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享受探亲休假、因私出境、健康体检等普惠性福利。按照现役干部的享受范围、条件和标准,文职人员还可享受防暑降温费、子女保育教育费、夫妻两地分居费、探亲路费、通信费等福利待遇制度。工作日,文职人员统一在单位食堂吃自助餐,按军队政策享受相应标准补助。
(编辑:军师文职)